申请房地产登记,权利人应按下列规定交纳登记费:
(一)初始登记的,按登记价值千分之一交纳。但登记价值超过三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万分之五交纳;
(二)转移登记的,按登记价值的千分之一交纳。但登记价值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万分之五交纳;
(三)抵押登记的,按抵押价值的万分之一交纳。但每项 更 低不于一百元;
(四)变更登记及其他登记的,每项交纳二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