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房地产估价机构:
按照住建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精神,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规范购房融资行为,加强房地产领域反洗钱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违规提供“首付贷“等购房融资
(一)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提供购房首付融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为购房人垫付首付款或采取首付分期等其他形式变相垫付首付款,不得通过任何平台和机构为购房人提供首付融资,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购房人通过其他机构融资支付首付款,不得组织”众筹“购房。
(二)严禁违规提供房地产场外配资。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为卖房人或购房人提供“过桥贷”“尾款贷”“赎楼贷”等场外配资金融产品。
二、加强业务监管
(一)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撤销房屋买卖、抵押合同备案业务时,对于有贷款的,应在贷款结清后,方可撤销有关备案。
(二)积极履行反洗钱义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要在销售房屋、提供经纪等相关服务时履行反洗钱义务,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体系,加强对高风险业务、客户的风险管控措施;采取适当的措施,了解客户及期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复印件;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且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或资产为犯罪收益或与恐怖融资有关的,应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三)规范购房款交付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应要求房屋交易当事人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购房款,并使用交易当事人的同名银行账户;发生退款的,应按原支付途径,将资金退回原付款人的银行账户。如确需使用现金支付的,当日现金交易单笔或者累计达到人民币5万元以上,应在交易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三、对违规提供购房融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对提供“首付贷”等违规融资、进行虚假评估、出具虚假证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要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共享给银行业协会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上述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开发资质审查中进行重点审核,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罚;对上述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给予罚款、取消网上签约资格等处罚。对上述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房产管理部门未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前,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增加新的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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